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2222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海北宏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3710464643C。
法定代表人梁某。
被执行人祁连县利新砂石料加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9032-2。
法定代表人:朱某。
本院在执行青海省海北宏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祁连县利新砂石料加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祁连县利新砂石料加工有限公司法人已死亡,公司处于拟吊销状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故我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国安
审判员 公保多杰
审判员 郝芳英
二O二O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马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