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北宏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省海北宏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221民初869号
原告:青海省海北宏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晏县同宝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3710464643C。
法定代表人:张远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长芳,青海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明珠湾起步区工业四路西侧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5680N。
法定代表人:于保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海省海北宏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青海省海北宏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省海北宏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省海北宏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0.68元,减半收取计2425.34元,由原告青海省海北宏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桑杰旦主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生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