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东海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莞东海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2民终48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审被告:东莞东海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陈文,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南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4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发出的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庆堂






审 判 员


虞恒龄






审 判 员


陈 琪






书 记 员


郭宁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