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东海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第三人民法院、东莞东海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3执3778号

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民法院,住所地:广东省***塘厦镇花园新街**。

法定代表人:邝子球,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东莞东海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常平镇朗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骆国豪。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19)粤1973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0年3月24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受理费149800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曾到***被执行人东莞东海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东莞东海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搬离,不知去向,现并未找到被执行人东莞东海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其它财产。

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杰兰

审判员  朱耀明

审判员  汤文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