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0民初4448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怡,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祺,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东海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6年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陈文,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与被告东莞东海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凌云
审 判 员
何为铭
人民陪审员
何建华
书 记 员
孙 坤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