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东海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莞东海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0民初4448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怡,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祺,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东海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6年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陈文,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与被告东莞东海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凌云






审 判 员


何为铭






人民陪审员


何建华






书 记 员


孙 坤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