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海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格尔木海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民初2572号
原告:格尔木海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光明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10498616R。
法定代表人:王**兴,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成,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鸣,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11756300XA。
法定代表人:翟万全,董事长。
原告格尔木海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格尔木海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格尔木海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木海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84.74元,减半收取3342.37元,由原告格尔木海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陈 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高娜娜
书 记 员  顾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