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海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格尔木海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中盛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21民初41号 原告:格尔木海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光明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10498616R。 法定代表人:王**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中盛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博路3号20楼3-39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752WNP3B。 法定代表人:**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格尔木海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海中盛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因本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