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海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94民初286号 申请人:***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怀头他拉镇东滩村文化路南村0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MA759TWM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苑大街31号4号楼1**128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07459075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格尔木海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光明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10498616R。 法定代表人:王**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格尔木海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1500000元。申请人***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电子保单》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海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500000元。冻结银行账户资金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