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鲁0112民初1146号
原告江苏圣达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佳合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圣达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圣达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圣达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8元,由原告江苏圣达石英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高凤英
书 记 员 彭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