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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某某、河北唯沃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3民初4205号 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员工。 被告:***,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开发区。 被告:河北唯沃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和谐大街**中小企业加速器园区**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告***、河北唯沃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河北唯沃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92882.92元,截止到2020年9月23日欠利息5836.74元,及截止到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全部利息(含罚息、复利、具体金额以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2.判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河北唯沃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在2020年9月23日清偿完毕相关债务,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