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吉鑫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诉被告五峰吉鑫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29民初479号
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对原告***诉被告五峰吉鑫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鄂0529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鄂0529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第一行“2018年8月2日”补正为“2018年8月22日”,第5页倒数第六行“万锋”补正为“五峰”。
审判长***
审判员丁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