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吉鑫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五峰吉鑫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谢克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民终10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峰吉鑫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西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9665454664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剑波,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土家族,1976年6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鹤峰县,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倩,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五峰吉鑫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鄂0529民初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剑波、**,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倩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延期三个月。
本院认为,一审查明基本事实不清,二审出现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鄂0529民初4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五峰吉鑫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249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余丹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上诉人五峰吉鑫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鑫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决定发回重审。现提供如下意见,供你院参考:
1、建议你院向***释名追加万峰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或者你院依职权追加以便查明事实。
2、你院重审应查明吉鑫公司是否代**履行了欠付农民工的工程款,即已经生效的其他判决确定的吉鑫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是否包含在**的工程量里面,如有,应当扣减。请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
以上意见,望你院予以斟酌。
二○一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