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603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执行人: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东环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唐永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603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126377.22元及利息;二、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担负案件受理费2759元。因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由于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协议履行,***于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依法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发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公司、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
2、查明被执行人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三辆车辆,本院在首执案件中轮候查封。
三、通过传统调查方式到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鹤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鹤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公积金等财产情况,未发现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的权利。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付高强审判员侯轶审判员杨政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