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汤阴中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56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故县村。
法定代表人:唐永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汤阴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宜沟镇107国道与文明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尤九林,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汤阴中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5民终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汤阴中泰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书伟
审 判 员 于跃辉
审 判 员 李 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露
书 记 员 赵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