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03执恢12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1年10月1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东环城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唐永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采取了执行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应收款。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暂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二年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政
审判员 马保军
审判员 付高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