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山城区故县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611民初4230号之三
原告:***,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东环城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唐永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鹤壁市山城区故县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大白线中段故县村。
法定代表人:唐巨林,该居委会主任。
本案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鹤壁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山城区故县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鹤壁市山城区故县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鹤壁市山城区故县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 判 员  温 丽
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关 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