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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高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民初14455号
原告: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工业园麓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单远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波妃,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同欣,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高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20号。
法定代表人:胡红雨。
原告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高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0元,由原告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舒志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蔡 瑛
书 记 员 陈文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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