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2民初2877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炼,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冠音,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路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宜城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97085990N。
负责人:舒东红,经理。
被告:安徽省高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响洪甸路1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4897076F。
法定代表人:胡红雨,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路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安徽省高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26元,减半收取计8,2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田存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谢伟
书记员丁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