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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安徽省高路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路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2民初1437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安徽省高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4897076F。

法定代表人:胡红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路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宜城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97085990N。

负责人:舒东红,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安庆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道158号(中兴大道与迎宾西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应中,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高路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路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安庆市公路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属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鲍华松

审 判 员  吴 敏

人民陪审员  余青海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江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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