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1039号
原告:***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杭州路与四川路交口滨湖欣园8幢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G5FU9T。
法定代表人:王从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飞,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高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望江西路5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4897076F。
法定代表人:胡红雨。
被告:***,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利辛县华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泰鑫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RJ0L96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泼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高路建设有限公司、***、利辛县华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泼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泼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泼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4元,减半收取为1502元,由原告***泼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楠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祁晨娉
书记员吴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