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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安徽省高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22民初3371号
原告:***,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多友,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鲁,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6月25日生,住安徽省寿县安丰镇安丰街道初中选区,现住寿县。
被告:安徽省高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4897076F。
法定代表人:胡红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浩,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之银,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瓦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寿县瓦埠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数,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炜,该镇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超,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高路建设有限公司、寿县瓦埠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权成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7元减半收取计48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权成良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邢 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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