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211执73号
申请执行人:**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王成,**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奥迈嘉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奥迈嘉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211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3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奥迈嘉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23年2月1日、2月7日、3月9日协执单位反馈余额较少;
3、2023年2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4月11日冻结中国银行账户;
4、2023年2月9日决定对奥迈嘉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3年4月11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56891元;4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市丰满区松江南路855号土地,查封期限三年;
6、2023年4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成,其表示被执行人暂未经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已查明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籍 毅
人民陪审员 原 泽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