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嘉海文化产业(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211民初2163号 原告:**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丰满区前锋村汽贸城小区30号楼6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丰满区宜山路88号创业服务大厦403A-4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强公司)诉被告**嘉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0050683.06元;2.判令**公司承担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以工程款10050683.06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7日,富强公司与**公司签订《OMG海洋文旅综合体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富强公司承建位于**市丰满区的OMG海洋文旅综合体3#楼主体施工,承包方式为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合同工期为579天,工程竣工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工程价款双方约定采用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9年《**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9年《**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19年《**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9年**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9年《**省建设工程混凝上、砂浆配合比标准》、2019年《**省建设工程机械台班费用标准》进行组价,工程量按竣工图纸据实计算。本工程项目**公司(甲方)没有预付款,工程由富强公司(乙方)垫资施工至1#楼主体结构封顶。乙方每月上报当月工程实际完成产值,甲方和甲方外委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并三方确认,当主体结构封顶后,累计汇总每个月审定的工程产值,以此为付款基数,付款比例为85%。如因封顶当月的产值甲方无法审核完成,可暂按照未审核部分的85%的50%计算付款,甲方在封顶后的5天内进行支付。主体结构封顶后的第一个月,乙方上报当月完成的工程产值,甲方和甲方外委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并三方确认,三方确认后5天内进行支付。以此为当月付款基数,付款比例为85%,同时补齐上个月未审核部分至85%和主体剩余15%部分的85%,即当月付款=当月产值*85%+封顶当月产值*85%*50%+封顶总产值*15%*85%。主体结构封顶后的第2个月,乙方上报当月完成的工程产值,甲方和甲方外委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并三方确认,三方确认后5天内进行支付。以此为当月付款基数,付款比例为85%,即当月付款=当月产值*85%。当月付款后,甲方停止付款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富强公司施工的3#楼于2021年9月30日完成主体结构封顶,截止2021年11月27日,经**公司方审批后应支付的工程款合计16550683.06元,**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支付了工程款650万元,其余应支付的工程款10050683.06元至今未付,双方协商不成,故富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公司辩称:第一,不同意富强公司的诉讼请求,10050683.06元与**公司确认的工程款合计数额在土石方及钢筋箍项目上略有争议需进一步核实确认。第二,合同约定工程为1号楼和3号楼总体施工,工程款结算是由富强公司施工1号楼主体封顶后开始计付工程进度款,1号楼主体封顶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并且在此过程中**公司已向富强公司支付1、3号楼工程款合计为1250万元,经与富强公司了解3号楼的工程款为650万元,具体支付工程款的数额至各楼号是由富强公司确定的,因此关于工程款利息的计算不能以3号楼欠付的款项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也就是利息计算的基数和起止时间**公司均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7日,**公司作为甲方,富强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OMG海洋文旅综合体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双方就OMG海洋文旅综合体项目施工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工程名称为:OMG海洋文旅综合体项目总承包工程,建设规模:OMG海洋文旅综合体项目(共分为三个单体)占地面积5043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54313平方米,其中1#楼为海洋综合体面积约为37712平方米,2#楼约为1782平方米,3#楼约为10831平方米。工程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本工程采用总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期、保质量、包安全、包检验、包调试、***、包风险、包税金、包验收合格。本工程不得转包、不得以联合体形式进行分包,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分包,经**公司书面同意可以分包的,富强公司应就富强公司专业分包的工作行为及成果负承包管理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承包范围:OMG海洋文旅综合体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1#、3#共二栋楼的主体施工工程。本工程包括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基坑护坡工程、主体工程、二次结构工程、门窗工程、抹灰工程、主体结构范围内水电工程、保温工程、涂料工程、屋面防水工程。但不限于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采暖等施工图纸所载明的全部施工内容(不包括专业性较强的造浪池、动物维生系统等工程内容)。合同工期:总日历日天含法定节假日,竣工日期暂定为2022年12月31日,工期逾期自**公司书面通知开工日期起至工期日历天数579天,竣工日期以当地质量验收主管部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颁发的“备案合格证”标明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约定的关键工序包括:土石方施工、基础施工、地下室封顶、主体封顶、墙体砌筑、墙体抹灰、外墙保温、涂料,具体施工节点控制由富强公司上报至**公司和监理确认。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详见附件1),合格率达100%。**公司对富强公司材质验收合格,并不免除富强公司对材料质量及维修工程质量的保证义务。本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范围内(包含模板措施)综合单价固定,按时结算。合同价款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9%。合同计价依据:本合同价款采用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9年《**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9年《**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19年《**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9年**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9年《**省建设工程混凝上、砂浆配合比标准》、2019年《**省建设工程机械台班费用标准》进行组价,工程量按竣工图纸据实计算。付款方式:工程量及资料核定,每月23日,富强公司须向**公司及监理公司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统计表,**公司及监理公司对报表中所述已完成工程总产值及相应的工程档案资料进行审核、核定,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工程档案符合**公司及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归档要求、累计已完成总产值真实无误。工程进度款:富强公司施工工程进度达到双方约定的施工节点及关键控制点,且经**公司及监理公司初步验收合格,已完成工程档案完整齐备且符合**公司、监理公司及当地城建档案管理归档要求,工程量累计已完成总产值及进度款申请**公司及监理公司审批同意后支付,**公司及监理公司的初步验收合格仅为外观验收,工程质量以质监部门最终工程验收结果为准。工程由富强公司垫资施工至1#楼主体结构封顶,1#、3#可作为付款节点合并付款。富强公司每月上报当月工程实际完成产值,**公司和**公司外委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并三方确认,当主体结构封顶后,累计汇总每个月审定的工程产值,以此为付款基数,付款比例为85%。如因封顶当月的产值**公司无法审核完成,可暂按照未审核部分的85%的50%计算付款,**公司在封顶后的5天内进行支付。举例:当期付款=(第一个月产值+第二个月产值+第三个月产值)*85%+封顶当月产值*85%*50%。主体结构封顶后的第一个月,富强公司上报当月完成的工程产值,**公司和**公司外委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并三方确认,三方确认后5天内进行支付。以此为当月付款基数,付款比例为85%,同时补齐上个月未审核部分至85%和主体剩余15%部分的85%,即当月付款=当月产值*85%+封顶当月产值*85%*50%+封顶总产值*15%*85%。主体结构封顶后的第二个月,富强公司上报当月完成的工程产值,**公司和**公司外委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并三方确认,三方确认后5天内进行支付。以此为当月付款基数,付款比例为85%,即当月付款=当月产值*85%。当月付款后,**公司停止付款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富强公司须提交项目整体竣工资料完整且符合**公司及当地城建管理部门归档要求,无遗留问题。自**公司取得《工程质量价监督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之日起20天内,**公司支付至竣工结算总造价的97%(工程质量保修金按规定执行)。结算价款经第三方专业造价咨询企业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后,视为本合同一审结算价款。一审公章结算后,经**公司成本部对一审审核值进行第二次审定无误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后,视为本合同最终结算价款。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1年11月26日,**公司向富强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2022年1月20日,**公司向富强公司支付工程款150万元。2022年1月27日,**公司向富强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2022年2月10日,**公司向富强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公司共计向富强公司支付工程款1250万元。 另查明,**市建铭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OMG海洋文旅综合体3号楼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已申请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拟定于2021年10月29日9时30分进行该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予以监督。 再查明,OMG海洋文旅综合体1号、3号楼项目工程已经完成主体结构封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OMG海洋文旅综合体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2021年5月-7月23日)OMG海洋文旅综合体3#楼工程形象进度验收报表、(2021年7月24日-8月31日)OMG海洋文旅综合体3#楼工程形象进度验收报表、(2021年8月21日-9月30日)OMG海洋文旅综合体3#楼工程形象进度验收报表、(2021年10月1日-10月31日)OMG海洋文旅综合体3#楼工程形象进度验收报表、(2021年11月1日-11月30日)OMG海洋文旅综合体3#楼工程形象进度验收报表、(2021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OMG海洋文旅综合体1#楼工程形象进度验收报表、1#楼工程量节点确认单汇总表、3#楼工程量节点确认单汇总表5份、3号楼已完工程产值上报明细、工作联络单、工程类付款申请单、**银行大额来账打印2张、**银行进账单、**银行网银支付系统来账2张、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通知书及当事人的陈述。 根据富强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公司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焦点问题是:1.**公司是否尚欠富强公司工程款10050683.06元,应否承担给付义务;2.富强公司诉请利息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否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公司是否尚欠富强公司工程款10050683.06元,应否承担给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富强公司与**公司签订《OMG海洋文旅综合体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富强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公司并未按照约定给付工程款,损害了富强公司的利益,其应承担给付工程款的义务。虽然富强公司主张**公司应付工程款系16550683.06元扣除650万元后10050683.06元,但是**公司对上述工程款中的土方和钢筋箍款项存在异议,故应将争议款项838076.16元扣除,待双方对账后,富强公司再行主张权利。故**公司应向富强公司给付工程款9212606.9元。 第二,关于富强公司诉请利息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虽然富强公司与**公司约定了工程款给付时间,但是双方对3号楼主体结构封顶时间存在争议,且富强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工程实际交付日或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期,且双方并未最终结算,故**公司应向富强公司支付自富强公司起诉之日即2022年2月14日起至上述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标准计算的利息。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嘉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50683.06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7104元,由**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846元,**嘉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802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