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承德千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德鸿远华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冀08民终134号
上诉人承德千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德鸿远华峰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2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承德千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苗江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飞、被上诉人承德鸿远华峰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2- 审理终结。
承德千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二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因漏水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5601.00元;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打压时间为2019年4月1日,漏水时间是发生在2019年4月3日,进而认定证据不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明显属事实认定错误。在开庭的时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漏水的地点进行确认,漏水处为地暖跑风阀门,不是自来水管道,其每小时漏水的量是可以计算,如果真如一审所认定的是4月3日漏水,漏水就被发现,能够把楼下两户居民家全部淹了吗?二楼的损失能够如此之大吗?二楼的损失是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是法律生效判决确定的事实。2、一审判决认定现场改变,不排除他人所为,这更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开庭的过程中,大家都看了现场的照片,铺设地暖的地方没有任何的改变,现场阳台是因为业主把装修拆下来的护栏拿走,并且拿的时候,被上诉人的工人也在现场。如果按照一审判决作出的认定,那双桥区法院(2019)冀0802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楼下损失的判决结果就是错误的。二、一审判泱严重抛弃一个事实,也是主要证据,造成判决结果明显错误。在一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向法院提供了打压现场的视频,按照被上诉人工作规程要求,打压过程需要全程录音录像,在视频中,有明确的影像证明,被上诉人的工人打开了跑风阀门,但是,却没有关闭跑风阀门的视频记录。这能够完全证明,被上诉人的工人没有关闭跑风阀门,是造成漏水,造成损失的全部原因。综合上述理由,上诉人认为,法律是公 -3- 正的,不能因为部分原因,造成判决结果明显不公,上诉人虽然是公司,但是,只有苗江坤一人,平时全部跟着工人起早贪黑的工作,每装修一套住宅,利润微薄,现在,一纸判决,全年几乎白干。所以,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承德鸿远华峰商贸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被上诉人的地暖验收符合服务标准要求,且对装修及安全使用地暖管道注意事项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在千墨公司安装完毕水管及地暖管道系统后,由被上诉人为案外人业主提供免费“星管家”服务。从2019年4月1日的“星管家”服务记录仪的视频证明,被上诉人的“星管家”服务人员依约上门服务、在千墨公司装修现场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训练有素地往管道中注水、连接试压泵、试压、保压(2019年4月1日服务记录仪时间10点15分开始)、检查管材和管件真伪、张贴温馨提示(10点25分)、完成试压后整理试压泵及工具、告知阀门已关闭(10点56分)、填写和签收《伟星星管家服务单》及与案外人业主电话告知服务完毕后合格和注意事项(10点57分),整个服务过程在千墨公司现场工作人员监督下进行,完全履行了“星管家”服务标准的所有内容,也得到了千墨公司现场工作人员的认可。在星管家服务人员服务结束时用语言告知千墨公司现场的工作人员:“阀门已关闭”、张贴告知“家中长期无人时,请关闭总阀门,防止意外漏水”的《温馨提示》墙贴以及千墨公司接受业主委托而签收含有告知“阀门是否关闭”选项中已关闭的选项确认的《伟星星管家服务单》,充分证明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告知“关闭阀门”的温馨提示义务。二、被上诉人 -4-
承德千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漏水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5601.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9日,原告与案外人王占龙、剧岩签订《装修合同》,原告为案外人装修位于高新区铂悦山D3-301室房屋。根据装修需要,原告购买了被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被告承德鸿远华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地暖管材,按照被告的销售规则,原告安装完毕后,被告承德鸿远华峰商贸有限公司负责给管道免费打压。2019年4月1日原告安装完毕后,被告承德鸿远华峰商贸有限公司派员工上户打压。2019年4月3日楼下居民发现自家漏水找到原告装修的业主,发现系暖气管道跑风漏水,将楼下两户居民家过水。原告装修的业主提起诉讼,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802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赔偿王占龙、剧岩各项损失计54691.00元。后原告就损失追偿问题与 -6- 二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本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系原告购买管材的生产者,管道打压系被告承德鸿远华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与被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无关,故该公司不应承担管道漏水的赔偿责任。对暖气跑风漏水原因,原告认为系因被告承德鸿远华峰商贸有限公司管道打压结束后未关闭阀门导致,而被告承德鸿远华峰商贸有限公司认为管道打压结束后已关闭阀门且有双方工作人员在服务单上签字为证,另打压时间为2019年4月1日,漏水时间为2019年4月3日,现场发生变化,明显有其他人员进入该场所,因此不能排除他人所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因此,原告索赔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承德千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试压服务结束时地暖上下水总阀已关闭,整个地暖管道及配件系统均没有出现漏水现象,而且地暖阀门跑风是关闭的。根据2019年4月1日的服务记录仪所记载的内容,约10点30分时,星管家服务人员开始为地暖管道打压,从打压开始一直到试压结束离开现场,星管家服务人员未触碰阀门跑风。如阀门跑风在打压时处于开启状态,那么打压过程中跑风处必然会出现漏水现象,而整个打压过程,不存在任何漏水节点,直至服务人员试压服务结束,足以证实阀门跑风都处于关闭状态。另外,,地暖试压时必须将地暖上下水总阀门关闭,否则无法完成保压操作。服务结束后,总阀门并未开启。约10点56分时,被上诉人的星管家服务人员用明确语言告知现场的千墨公司工作人员“阀门已关闭”,千墨公司工作人员予以确认,并没有提出异议。同时,,地暖管道及配件系统一切正常没有出现漏水现象。千墨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江坤以“用户委托人”的身份在《质保卡》上签字确认,即证明千墨公司对被上诉人当天全部的服务过程及结果予以充分的认可。被上诉人的星管家服务人员服务结束离场后,未再进入现场。如无人开启地暖上下水总阀门,即使跑风阀门是开启的,也不可能出现漏水现象。本案中,,地暖跑风漏水时,地暖上下水总阀门是处于开启状态的也足以证实系他人所为。三、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被上诉人服务人员离场时没有关闭跑风,且服务人员离场后,千墨公司人员一直在现场,从录像上明显看出漏水时与试压服务时室内物品摆放不一致,不能排除其他人开启总阀及跑风。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书 -5- 面答辩意见辩称,在上诉人千墨公司实施的装饰装修活动中,我公司仅是其所购买管材的生产者,并未与其签订任何合同,也没有事实推定我公司提供管道打压服务的义务,因此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对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因此,我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上诉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我公司系被答辩人千墨公司购买管材的生产者,管道打压系被上诉人承德鸿远华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与我公司无关,不应承担管道漏水的赔偿责任的事实正确,作出的判决合法、合理。综上,我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贵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落款日期为2019年4月1日的《伟星星管家服务单》上的安全措施一栏中明确勾选了:关闭总阀,贴温馨提示、关闭总阀、关闭水龙头;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苗江坤在该服务单上签字确认:其本人已阅读双质保服务承诺和温馨提示,充分了解并清除相关信息。据此可以认定,承德鸿远华峰商贸有限公司在将地暖设施安装完毕后,已经完成了“关闭总阀,贴温馨提示、关闭总阀、关闭水龙头”等工序。故,上诉人主张承德鸿远华峰商贸有限公司在管道打压结束后未关闭阀门导致用户房屋被淹、继而造成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 -7- 持。 综上所述,承德千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0.00元,由承德千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红梅审判员孙琳丽审判员钱丽艳
法官助理 王      立      娟 书 记 员 刘             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