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伟星管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3执682号之一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伟星管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3民初221号民事判决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173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因山东伟星管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3202.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6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伟星管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山东伟星管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 2、2020年6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伟星管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伟星管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额度。 3、2020年6月12日,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方式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伟星管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4、2020年7月22日,因被执行人山东伟星管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关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伟星管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山东伟星管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0年9月8日、11月10日,本院又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伟星管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系统反馈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6、2020年12月1日,本院通过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伟星管业有限公司早已关门停业,在其注册地无可供执行财产。 7、2020年12月3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润贤,告知其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其是否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意见,其认为发布悬赏公告意义不大,其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03202.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表、财产调查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玉赅 审判员  王秀琴 审判员  李爱学
书记员  刘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