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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82执488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经济开发区(柏叶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9525019T。
法定代表人:金红阳。
被执行人:亳州迅捷能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孙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4879290XJ。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申请执行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亳州迅捷能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82民特141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亳州迅捷能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亳州迅捷能源天然气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665.6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094.9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亳州迅捷能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以及传票,要求亳州迅捷能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亳州迅捷能源天然气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亳州迅捷能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亳州迅捷能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亳州迅捷能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和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12月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亳州迅捷能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亳州迅捷能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亳州迅捷能源天然气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亳州迅捷能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48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鲍仲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金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