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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03执41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经济开发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临海市大洋街道前江南路伟星新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9525019T。
法定代表人:金红阳。
被执行人:***江镇水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星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20024836Y。
法定代表人:季金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镇水厂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21)浙1003民特737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镇水厂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终结本院(2021)浙1003执41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柯澄川
审判员方可可
审判员洪金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郑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