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淳安胜嘉利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1082民初4370号 原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9525019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告:淳安胜嘉利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65490400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淳安胜嘉利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淳安胜嘉利天然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淳安胜嘉利天然气有限公司偿还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49496.17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2年10月15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27021.3615元为基数)和从2023年4月3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2474.8085元为基数),暂算至2023年5月19日为13966.98元,以上共计463463.15元。事实和理由: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淳安胜嘉利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签订了《PE燃气管道产品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淳安胜嘉利天然气有限公司向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伟星牌管材及管件等产品。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供货义务,淳安胜嘉利天然气有限公司在2022年3月31号最后一次向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订购货物后,再未向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订购货物。根据原淳安胜嘉利天然气有限公司双方确认的《对账单》(NO:2022101045)明确,截止到2022年9月30日,淳安胜嘉利天然气有限公司仍有569496.17元欠款尚未支付。后经过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不断催讨货款,淳安胜嘉利天然气有限公司支付120000元,截止到起诉之日止,淳安胜嘉利天然气有限公司仍有449496.17欠款尚未支付。根据“合同”第三条中2.1约定结算方式:“以季度为周期,每季度结算一次,即买方在次季度首月的前15天内将上一季度所到货物对应货款的95%一次性支付给卖方。余下货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自到货之日起12个月,质保金在质保期到期后30天内支付”。淳安胜嘉利天然气有限公司至迟应在2022年10月15日前支付427021.3615元货款,淳安胜嘉利天然气有限公司至迟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22474.8085元货款,但淳安胜嘉利天然气有限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庭审中,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淳安胜嘉利天然气有限公司偿还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49496.1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3年4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判令淳安胜嘉利天然气有限公司支付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费2837元。 淳安胜嘉利天然气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PE燃气管道产品买卖合同》、对账单、发运单及电子回单各一份,淳安胜嘉利天然气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要求,故本院对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并确定本案事实与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状陈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淳安胜嘉利天然气有限公司签订的《PE燃气管道产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交付货物后,淳安胜嘉利天然气有限公司应及时支付货款。淳安胜嘉利天然气有限公司拖欠货款449496.17元经对账单、PE燃气管道产品买卖合同及电子回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定;淳安胜嘉利天然气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经催讨未付,显属违约;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淳安胜嘉利天然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9496.1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保全案件申请费2837元,要求淳安胜嘉利天然气有限公司支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淳安胜嘉利天然气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49496.17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49496.17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淳安胜嘉利天然气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申请费2837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2元,减半收取4126元,由淳安胜嘉利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