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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晖照明有限公司与深圳顶呱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民初31390号
原告:深圳市朗晖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深圳市名优工业产品展示采购中心B座3区二楼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415947K。
法定代表人:曹春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查金蕾,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顶呱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2003号华嵘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U3A2T。
法定代表人:孟浩。
上列原告深圳市朗晖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顶呱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深圳市朗晖照明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朗晖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36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26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长波
人民陪审员  钟惠强
人民陪审员  刘紫薇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温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