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91执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朗晖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腾社区。
法定代表人:曹春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金蕾,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生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中华,董事长。
关于深圳市朗晖照明有限公司与北京生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491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北京生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朗晖照明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338201.64元;二、被告北京生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朗晖照明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利息(以人民币1338201.6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从2019年7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20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2204元,由原告深圳市朗晖照明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45元,由被告北京生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559元。北京生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根据深圳市朗晖照明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报告财产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北京生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中华高消费。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19.09元,被执行人无车辆等财产。通过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向第三人哈尔滨银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以(2019)粤0491民初428号民事裁定书、(2019)粤0491执保231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北京生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11×××01账户予以冻结,扣划银行存款264566.49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现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491执3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温建鸿
执行员 杨蓬勃
执行员 陈俊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蔡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