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3执212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朗晖高科发展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朗晖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腾社区共和工业路西发B区旭生研发大厦9层18号。
法定代表人:刘颖,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樊明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东朗晖高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496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49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承办人:唐继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