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网路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网路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岳民初字第03294号
原告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余某,公司法务。
被告湖南网路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网路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714元,减半收取5357元,由原告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玲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