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网路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网路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长沙鹰达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56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网路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万家丽北路以西星雅美辰小区1栋1018号。
法定代表人:伍玉林。
被执行人长沙鹰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66号新锐信工业基地研发办公楼二楼东头全部(B201-204)。
法定代表人:李雪。
被执行人李雪,女,汉族,1972年4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网路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鹰达科技有限公司、李雪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1459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鹰达科技有限公司、李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5日、2021年11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7月5日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7月2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21年7月2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于2021年11月18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21年11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长沙鹰达科技有限公司、李雪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11月29日将被执行人长沙鹰达科技有限公司、李雪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1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1680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1680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忠
审 判 员 尧 航
审 判 员 苏舸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昶宇
书 记 员 张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