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网路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网路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长沙鹰达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56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网路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万家丽北路以西星雅美辰小区1栋1018号。
法定代表人:伍玉林。
被执行人长沙鹰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66号新锐信工业基地研发办公楼二楼东头全部(B201-204)。
法定代表人:李雪。
第三人李雪,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网路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鹰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网路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长沙鹰达科技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李雪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李雪为被执行人。经查,长沙鹰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21日注册成立,登记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李雪系公司股东,持股比例100%。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李雪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雪银行存款21680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雪应得收入21680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雪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金额暂计算至2021年7月6日)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陈文忠
审 判 员 尧 航
审 判 员 肖和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昶宇
书 记 员 张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