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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40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吴市小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罗黎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界牌镇陆集街沿河路**。

法定代表人:刘术盖,总经理。

原告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苏0581民初1404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冻结了被申请人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价值14万元的银行存款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的冻结,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晓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