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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苏省三河农场有限公司、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30民初1283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淮安市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志远,江苏普悦(盱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三河农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2251200G,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三河农场。
法定代表人:王波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鑫,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055168951R,住所地滨海县界牌镇陆集街沿河**。
法定代表人:刘术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羽,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东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汕头路**池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于震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于震宇,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住淮安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东,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三河农场有限公司、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88元,减半收取63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娇娇
人民陪审员  张春艳
人民陪审员  向 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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