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鸿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台山斗山宝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台山市鸿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1民初693号之一
原告:台山斗山宝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斗山镇六福管理区松莲村工业区××之2。
法定代表人:蒲锦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茵,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省台山市鸿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7号10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伍某1。
原告台山斗山宝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台山市鸿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台山斗山宝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山斗山宝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6.22元,财产保全费1092.80元,合计3319.02元,由原告台山斗山宝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忠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鸿
书 记 员 吴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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