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1民初954号
原告:***,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399。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佩芳,广东工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台山市鸿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7号10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伍某1。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台山市鸿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雷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