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鸿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省台山市鸿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1财保15号
申请人:候锦泉,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佩芳,广东工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省台山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商铺。
法定代表人:伍某1。
申请人候锦泉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省台山市×××××××××××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总价值549935.45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99749904132×××××19499、担保金额:¥549935.45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候锦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东省台山市×××××××××××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总价值549935.45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其中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69.6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雷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