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尚云幕墙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尚云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绚强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748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陈水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洪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绚强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聂红英。
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的(2020)沪0120民初1748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申请人于2020年4月3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绚强石材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绚强石材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庞哲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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