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尚云幕墙材料有限公司

无锡森永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尚云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2506号
申请人:安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姚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AKWN6C(1-1))
法定代表人:陈水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洪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星光名座生活广场1-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72571714D)
法定代表人:蔡凤梅。
申请人安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永商贸有限公司价值433472.1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安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永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3472.1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687元,由安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 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佳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