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尚云幕墙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尚云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无锡森永商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668号
原告:安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姚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水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国,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虓,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民丰路198号1716室。
法定代表人:蔡凤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商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双鹰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