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9180号之二
原告:安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姚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水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洪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贵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锦帆路**。
法定代表人: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龙,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贵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1)苏0508民初918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苏州贵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1465.3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撤诉结案。故本院应依法解除对被告苏州贵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苏州贵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浦 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静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