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 号
(2021)苏0508民初9180号之一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21年10月12日
适用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当事人
原告:安徽尚云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姚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水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洪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贵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锦帆路79号。
法定代表人: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龙,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请求事项
原告安徽尚云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尚云幕墙材料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安徽尚云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1元,财产保全费1727元,合计4188元,由原告安徽尚云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浦 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静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