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振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振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29民初883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0月20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安宁市。
被告:云南振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屏山南街居委会东街228号。
法定代表人:马建。
原告***与被告云南振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付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