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9民初2696号
原告:***,男,1972年1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云南振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屏山南街居委会东街228号。
法定代表人:马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权,云南精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云南振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建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