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震宇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

老河口市震宇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民终18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老河口市震宇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70689989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老河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682011210476C。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辉,该局法律顾问。
上诉人老河口市震宇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2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老河口市震宇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于4月10日按照上诉人提交法院的上诉状上载明的地址(该地址与工商登记地址一致),以EMS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其送达了诉讼收费通知,限定其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408元。但该通知于4月12日被退回,事由为“拒收退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至今,指定交纳诉讼费期限已届满,上诉人其仍未交纳二审上诉费,亦未向本院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老河口市震宇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轶
审判员魏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