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电子设备厂有限公司

盐城市宏驰运输有限公司与盐城新时空运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02民初1084号
原告:盐城市宏驰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3137698229,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洪根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华,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新时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吴正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醒,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盐城市电子设备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1311410,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程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宏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新时空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市电子设备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宏驰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盐城市宏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淑芬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瞿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