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电子设备厂有限公司

盐城市电子设备厂有限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9行终153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盐城市电子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太湖路17号1幢(18)。
法定代表人: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盐城市电子设备厂有限公司以盐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为被告,以吴军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行初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市电子设备厂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盐城市电子设备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盐城市电子设备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建华
审判员  葛丹峰
审判员  徐春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包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