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电子设备厂有限公司

**与盐城市电子设备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02执183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8月22日生,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盐城市电子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程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电子设备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8)苏0902民初517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城市电子设备厂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669.6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建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文静